近两个月来,北京市、天津市、内蒙古、山东省等多个省市以《“十四五”塑料污染治理行动方案》和国家《塑料污染治理2022年工作要点》为指导,发布了该省市的塑料污染治理2022年工作要点,提出治理塑料污染工作措施,明确政府各部门责任分工。
国家《塑料污染治理2022年工作要点》是由国家发改委、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的,提出了塑料污染治理8大主要任务。
以下为《塑料污染治理2022年工作要点》全文:
塑料污染治理2022年工作要点
2021年,在各地区、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下,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取得初步成效,源头减量积极推进,替代产业产能迅速提升,外卖领域一次性餐具用量大幅减少,快递站点间可循环中转袋使用率超过90%,塑料垃圾再生利用水平进一步提升,全国农膜回收率达80%。同时,也要看到塑料污染治理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复杂。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决策部署,落实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》《“十四五”塑料污染治理行动方案》等文件要求,推动塑料污染治理取得更大成效,现提出2022年重点工作如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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总体思路
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,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,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,坚持问题导向、目标导向,尊重客观规律和群众需求,系统推进、重点突破,持续加强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,扎实推进专项治理行动,着力解决百姓关心、社会关注的痛点难点问题,进一步聚焦电商、快递、外卖、农膜等重点领域,进一步压紧压实部门和地方责任,务求塑料污染治理取得明显成效,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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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要任务
(一)塑料制品源头减量行动。
压实生产销售环节责任。
禁止生产、销售厚度小于0.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、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、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等塑料制品。(市场监管总局负责)
细化落实国家关于禁用塑料微珠政策,加快制修订相关产品技术规范,推动淋洗类化妆品、牙膏禁用塑料微珠。(国家药监局负责)
加强2021年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贯彻实施,推动企业在过渡期内加快贯标筹备进度。(市场监管总局、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)
积极开展塑料制品等绿色产品认证,促进再生原材料利用率和产品再回收率的提升。(市场监管总局牵头负责)
加大可降解塑料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,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和性能,组织开展可降解材料及其制品的标识标准研究。(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)
狠抓商务文旅领域减量工作。
印发实施《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、报告管理办法》,压紧压实商品零售、电子商务、餐饮、住宿等主体责任,落实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和报告要求。(商务部牵头负责)
修订《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》国家标准,纳入一次性用品减量相关要求。发挥全国星级饭店国家标准实施监督员作用,加强明察暗访,确保标准规范贯彻落实。(文化和旅游部负责)
强化快递包装治理。
加强监督检查,督促落实《邮件快件限制过度包装要求》等管理规定。全面建立统一规范、约束有力的快递绿色包装标准体系,出台《邮件快件包装操作规范备案管理规定(试行)》等标准,抓好标准规范贯彻实施。进一步提高低克重高强度快递包装箱和免胶箱的使用比例,降低快递包装塑料使用强度。组织开展邮政快递业生态环保产品、技术和模式公开征集,加强塑料替代品供需对接。(国家邮政局负责)
深入开展快递包装绿色产品认证,助力快递包装绿色转型。(市场监管总局牵头负责)
全面推进可循环快递包装规模化应用试点。(国家邮政局、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商务部负责)
加强交通运输领域规范管理。
落实国家标准《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》中塑料污染治理相关规定。指导各地高速公路服务区持续落实垃圾分类规定,减少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。督促船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收集、转移和处置包括塑料垃圾在内的船舶垃圾,依法打击船舶垃圾违规排放的行为。将民航塑料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民航行业监管执法信息库,加强对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,组织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开展专项督查。(交通运输部、铁路局、民航局按职责分工负责)
(二)塑料垃圾规范回收处置行动。
督促指导各地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投放、收集系统建设。
合理布局居住社区、商业和办公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、箱房、桶站等设施设备,提升生活垃圾分类实效。(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)
支持回收企业采用自建、承租、承包等方式运营废旧物资回收站点,提升塑料废弃物回收能力,形成扎根社区、服务居民的基础网络。(商务部负责)
支持一批规模化、网络化、智能化的规范回收站点和快递包装回收设施建设。(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)
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体系,加大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力度。(住房和城乡建设部、农业农村部按职责分工负责)
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,将清理塑料垃圾纳入村庄清洁行动的工作内容,部署各地对散落在村庄房前屋后、河塘沟渠、田间地头、巷道公路等地的露天塑料垃圾进行清理。(农业农村部、国家乡村振兴局负责)
支持一批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建设,进一步提升焚烧处理能力。(国家发展改革委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)
(三)废塑料再生利用行动。
支持一批废塑料再生利用项目建设,提升行业能力水平。(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)
落实好相关增值税、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。(国家税务总局、财政部负责)
公告发布一批符合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,培育行业骨千企业。(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)
组织实施国家重点研发计划“循环经济关键技术与装备”重点专项,支持废塑料再生利用关键技术研发,推动研发成果转化应用。(科技部负责)
引导废塑料再生利用项目向资源循环利用基地、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等园区集聚,推动塑料废弃物再生利用产业规模化、规范化、清洁化发展。(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)
(四)江河湖海“清漂”行动。
发挥各级河湖长制平台作用。在长江、黄河、珠江、松花江、淮河,以及太湖、丹江口水库、三峡水库等重要河湖水库,实施塑料垃圾专项清理。(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、水利部按职责分工负责)
在秦皇岛、胶州湾、海州湾、洞头诸湾、泉州湾、闽江口、厦门湾、深圳湾、大鹏湾、海口湾、三亚湾等重点海湾(湾区)开展专项清漂,推动沿海市县建立海洋塑料垃圾清理工作长效机制。(生态环境部牵头负责)
(五)农膜和农药包装治理行动。
深入实施农膜回收行动,大力推进标准地膜应用 机械化捡拾、专业化回收、资源化利用和妥善处置。开展地膜科学使用回收,聚焦重点用膜地区推广应用全生物降解地膜和加厚高强度地膜,健全回收网络体系,有效防控农田“白色污染”,确保农膜回收率稳定在 80%以上。(农业农村部负责)
加快制定农药包装材质、规格、清洗、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系列标准。引导各地因地制宜布设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点(站),提高回收网络覆盖面。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环境监管。(农业农村部、生态环境部、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按职责分工负责)
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服务提升农村环境作用,组织召开供销合作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培训班,重点部署全系统做好塑料污染治理工作,大力开展废旧农膜、农药包装等废塑料规范回收。(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负责)
(六)公共机构引领示范行动。
修订《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评价参考标准》,将塑料污染治理纳入评价内容,建设一批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点。组织开展2021-2022年度公共机构塑料污染治理案例遴选,加大有关示范案例的宣传推广力度,推动公共机构全面落实塑料污染治理各项要求,力争2022年底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公共机构、省级公共机构全覆盖,扩大高校宣传覆盖面。(国管局、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)
(七)重点领域督导行动。
组织开展塑料污染治理部门联合专项行动,对地方落实工作进行督促指导。(生态环境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)
加强对商品过度包装的执法监管。加大塑料购物袋、农用薄膜产品综合执法,加强监督抽查,对不合格企业实施跟踪抽查。加大可降解塑料检测能力建设,严格查处可降解塑料虚标、伪标等行为。(市场监管总局负责)
加强废塑料再生利用企业的环境监管,加大对“散乱污”企业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治力度。针对性指导新投运焚烧厂提升环境管理水平,采取技术帮扶、检测、调研、执法等方式解决行业共性问题。(生态环境部负责)
(八)宣传引导行动。
认真总结塑料污染治理的好经验、好做法,加大宣传推广力度。综合运用传统媒体、新媒体等多种手段,加大塑料污染治理宣传报道,做好塑料污染治理相关政策宣传解读和舆论监督,引导公众科学认识塑料污染问题、正确理解塑料污染治理政策、积极参与塑料污染治理工作。(中央宣传部、中央网信办、国发展改革委、生态环境部牵头负责)
督促相关行业协会、平台和企业进一步加大塑料污染治理宣传力度。(商务部牵头负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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组织实施
国家发展改革委、生态环境部加强统筹协调,充分发挥塑料污染治理专项工作机制作用,强化跟踪督促,对重点工作落实不力的地方进行通报。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各项任务落实,加强部门协同配合,密切跟踪重点工作进展情况,并定期向专项工作机制报送。
各级人民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,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塑料污染治理工作负总责,加强组织领导,精心安排部署,狠抓工作落实,确保完成本地区塑料污染治理目标任务。